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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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职工面对职业风险的保障更加全面,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新条例实施两年来,我县工伤保险由于工伤发生率较高,缴费费率偏低,基金收支严重不平衡,累计支付缺口达千万元。为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厅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136号),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我县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等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县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分甲、乙两等为风险较大行业。三个类别行业分别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二、基准费率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各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类行业为1.0%;二类行业为2.0%;三类行业甲等为3.0%、乙等为6.0%(行业基准费率分类表附后)。

三、费率浮动。2013年1月1日起,一类行业费率暂不实行浮动;二类行业浮动缴费费率分1.6%、1.8%、2.0%、2.4%、2.8%五档;三类行业甲等浮动缴费费率分2.4%、2.8%、3.0%、3.4%、3.9%五档,三类行业乙等浮动缴费费率分5.4%、5.8%、6.0%、6.5%、7.0%五档。

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额高于缴费额30%-50%(含50%)的用人单位,浮动缴费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调高一档;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额高于缴费额50%、事故频繁或出现重大工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浮动缴费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调高两档。本通知下发后,对二、三类行业中没有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当下调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缴费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述规定每一至二年浮动一次。

四、2011-2012年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额高于缴费额30%及以上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本通知第二项规定核定基准费率,再按第三项规定的费率浮动办法予以上调,并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名单附后)。

附件1:平江县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类表。

附件2:平江县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上调单位名单。

 

 

 

                        二〇一三年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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