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
劳动法规 2013-12-27 3044次

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2]1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暨实施方案》(湘政发[2012]30号)关于“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3年起个人筹资标准不低于60元/人.年。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的作用,认真组织好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老年人、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的参保服务工作;落实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对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努力做到应保尽保;积极探索促进参保的长效机制,设立灵活的缴费时间和简便的个人缴费方式,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电话和自动缴费、开放日常缴费窗口等多种措施,方便居民缴费和自动续保,力争登记参保人数与缴费人数基本一致;加快健全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立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便捷程序,切实落实国家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增强制度的吸引力,提高广大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使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巩固在95%以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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